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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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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8 15: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印发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国发[201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1资源库,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 年 9 月 5 日

(此作品已公开发布)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依法依规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5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数据等各种信息资源,包括直接的或信息的。由第三方依法收集、授权依法管理的资源,以及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履行职责形成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经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包括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府信息资源,以及因履行职责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推动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工作。与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国政务信息资源。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指导全国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对接,提供政务信息共享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并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府各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和法规。

(二)以需求为导向,免费使用。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用户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目的,并生成共享信息的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及时响应,免费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规划。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坚持“一号一源”,多方位——检查、协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共享交换系统建设。

(四)建立安全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将协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考核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流程信息收集、共享、使用、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升信息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期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政府信息资源。

第八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和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自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部门。修改法律法规或改变行政职能。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要求,编制和维护地方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了目录更新机制。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共享要求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非共享三种。

政府各部门可以共享和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的范畴。

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共享或者只能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的范畴。

不适合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非共享的范畴。

第十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任何不得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

(二)人口信息、法人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许可证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本信息项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本着融合共建的原则天外神坛,在层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的全面管理和及时更新,实现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可以采用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构建,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现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牵头部门编制和维护。



(三)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维稳等通过各级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牵头部门编制维护资源。

第四章共享信息的提供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进国家共享平台和国家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共享平台建设。共享平台是国家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持政府各部门共享和交换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

共享平台(内网)由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建设和管理;管理。

各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各政府部门要加快将业务信息系统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本地共享平台。凡是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新型业务信息系统,都必须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的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要逐步向共享平台迁移。

第十二条 用户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用户部门可以直接在共享平台上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信息资源,由用户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部门根据回复使用共享信息,不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对于不共享的信息资源,以及在有条件共享类别中不由提供部门共享的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负责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由用户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同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向用户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提供部门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目的(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验证、业务协同等)。端分享、在线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

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可以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确保提供的共享信息与部门共享。可用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用户部门按照“谁处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加强对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供用户部门根据具体使用目的履行职责,不得直接或通过改变数据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使用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建立可疑、错误信息快速核查机制。用户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问或发现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核实。审核期间,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员前往通过信息更正程序。

第五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51资源库,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监督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制定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部门对信息共享工作的提供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政府各部门共享信息,发布评价报告和信息。改进评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全国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上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报告,联席会议提交向国务院提交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委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在现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标准。政务信息资源,形成完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采集、共享和使用网络安全保障的全过程。资源,指导和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共享平台的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落实部门对接制度。网络安全保护措施。

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资金协商机制,联合评估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建设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评估。财政部负责对国家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下达、运维资金安排等环节进行考核。国家网信办负责开展网络安全评估工作。



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应预先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立项的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应作为项目验收要求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

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国家大数据政策的实施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发挥监督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职责和实施机构。各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能及时向分享平台提供分享信息;

(三)提供给共享平台的数据与部门掌握的信息不一致,数据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相关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单位职责所需以外的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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